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执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
河南省淮滨县谷堆乡唐店村港口,居民身份证号码:
41152719891106703X。
被执行人: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军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566853352K。
法定代表人:谢小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785执2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华明
审判员 吴光照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颖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