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785民初265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广金,系***的父亲。
被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小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杭,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炳辉。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志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张棉,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以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上海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争光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恩平公司)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上述两公司为被告,本院经审查并予以准许,并于202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唐广金,被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鸣、黄猛,被告五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杭,被告恒大恩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张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争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和利息28274元(从2019年4月1日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并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共1028274元给原告;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28274元(从2019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20日,并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工程款全部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共1028274元给原告,被告五建公司对上述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恒大恩平公司将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五建公司。被告五建公司随后将上述工程转包给被告华泰公司。2017年3月底,被告华泰公司将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473#-509#栋洋房安装工程及室外给排水、强弱电管网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结算方式结算(不包含业主指定代供代扣代付及甲供材料费),按结算价格的18%向被告华泰公司缴纳管理费(含税金),另一次性向被告华泰公司缴纳8万元配合费,本合同结算款等于被告华泰公司对恒大地产结算总价扣除以上管理费和配合费后为原告的结算费用;在被告华泰公司收到业主方进度付款后按比例扣除各项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款支付。2017年10月19日,被告华泰公司与原告签一份《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对上述分包工程的内容进行约定。原告依约安排工人进场施工。然而,被告华泰公司一直拖欠第3次进度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与被告华泰公司就此事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份《协商协议书》,约定:被告华泰公司承诺2019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被告华泰公司承诺2019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剩余进度款11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华泰公司共支付60万元给原告,尚拖欠1000000元进度款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认为,原告是实际施工人,被告华泰公司拖欠原告100万元工程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及违约的法律责任。被告五建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华泰公司,应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原告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华泰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华泰公司不具备房屋建设工程施工的资质。2、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恒大地产集团恩平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被告五建公司。3、被告五建公司出具的事实说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五建公司确认将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华泰公司。4、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华泰公司将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473#—509#栋洋房安装工程及室外给排水、强弱电管网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5、第3次进度款、协商协议书复印件,证明(1)第3次工程进度款的金额;(2)证明被告华泰公司承诺支付工程进度款给原告。6、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华泰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支付工人工资。7、报验申请表、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证明原告的施工质量经过验收是合格的,且证明原告在2017年11月16日之前已经进场施工。8、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原材料进场台账,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7年4月、5月、6月份因工程施工需要申报甲供材料,同时证明原告在2017年11月16日前就进场施工。9、进度上报确认表、水电班组进度款复印件,证明原告在2017年5月份已经完成部分工程,按合同申报第一次进度款;证明原告在2017年9月申报第二次进度款了;证明原告在2017年5月份已经进场施工。
被告华泰公司辩称,一、关于原告涉嫌盗取恩平市良西镇恒大泉都上海五建工地财物一案,恩平市公安局已于2019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我方认为本案原告请求的款项应当扣除刑事案件中原告窃的财物财产价值。因此我方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二、关于原告申请被告华泰公司按照及方签订的协商协议书支付进度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双方签订的协商协议书中已经明确了约定合同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谢小东承诺2019年2月前支付原告50万元,被告华泰公司已按时履行,原告承诺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电缆穿线及圈内所有水电施工确保按时通水通电,但是事实上原告并没有按期完成上述工程,且经被告华泰公司多次催促,原告拒不开展工程,导致被告华泰公司迫于无奈另行聘请他人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被告华泰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华泰公司在其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也就是说原告并没有在3月20日前完成双方约定的工程,被告华泰公司有权拒绝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合同法》第107、113条规定,因原告拒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被告华泰公司需另行请人对应由原告履行的施工义务进行施工,原告已构成违约,并实际上造成了被告华泰公司的损失。另,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原告存在盗窃行为,被告华泰公司已进行报警处理。被告华泰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权利。综上,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华泰公司为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华泰公司与汪立国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合同》复印件,证明被告华泰公司因原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造成被告华泰公司损失的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原告未按照约定如期进行施工的事实。
被告五建公司辩称,该涉案工程被告五建公司是总承包单位,依法将该项目的劳务分包给争光公司,双方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部分混凝土结构、砌筑结构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涉及的工种包括但不限于防雷工程、电气工程及给排水工程、桩基础工程、安装工程等及其他零星用工)。另外,双方于2017年8月11日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涉及的工种包括但不限于模板工、木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抹灰工、钢筋工、砌筑工等及其他零星用工),由以上两合同可以看出被告五建公司已经将该工程的劳务依法分包给上海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包括了原告所从事的给排水工程及安装工程,基于以上被告五建公司认为在劳务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五建公司承担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要求被告五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五建公司的上述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五建公司为其抗辩提供如下证据:1、五建公司与争光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2017年8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2017年11月16日)》复印件,证明被告五建公司依法将劳务分包给具备资质的争光公司。2、上海争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报告及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五建公司依法将工程分包给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争光公司。
被告争光公司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
被告恒大恩平公司辩称,由于被告恒大恩平公司与五建公司签订了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并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对于***,被告恒大恩平公司是不清楚的。
被告恒大恩平公司提供如下证据: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9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装部分第3次进度款、工程进度申请表复印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证明被告恒大恩平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次进度款给五建公司。
本院依被告华泰公司申请向恩平市良西派出所调取的证据有:杨宗法的询问笔录、对赵亭亭的询问笔录、照片2张。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3月23日,恒大恩平公司(发包人)与被告五建公司(承包人)签订《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大恩平公司将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五建公司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35000000元。
2017年8月11日,被告五建公司与被告争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五建公司将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部分混凝土结构砌筑结构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涉及的工种有但不限于模板工(木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抹灰工、钢筋工、砌筑工等及其他零星用工】给被告争光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5250328.82元。双方又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五建公司将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部分混凝土结构砌筑结构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涉及的工种有但不限于防雷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基础桩工程、安装工程等及其他零星用工)给被告争光公司施工,合同价款暂定为1963679.85元。另,上述两份合同的第四条中均明确约定:“分包形式:包工。本工程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转包。”
尔后,被告争光公司与被告华泰公司口头约定,将上述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砌砖工程、抹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华泰公司施工。
2017年10月19日,被告华泰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了一份《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华泰公司将恩平恒大泉都第四期别墅组团473#-509栋洋房安装工程及室外给排水、强弱电管网工程(层数:地下1层地上3层483#-496#、497-506、22-24#栋其他为地上3层)发包给原告***施工。二、工程分包方式为1、根据甲方与发包人于2017年3月23日鉴定的《恩平恒大泉都第四期别墅组团_473#~509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甲方把安装工程及室外给排水强弱电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和综合治理、包机械设备操作用工(持证)、包现场电工(持证)、包治安、包管理、包风险、包验收、包缺陷修复、包设计变更施工、包与其他承包单位的配合、包现场形象、包经营行为、包综合治理并实行独立结算,在上交管理费和代扣税费后,节约自留、超支不补的方式将该工程全过程承包给乙方。2、乙方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管理和预结算中,代表甲方履行甲方与承包人和发包人签订的《恩平恒大泉都第四期别墅组团:473#-509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安装工程及室外给排水管网工程,负责全过程履约,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承担履约过程的经济、法律责任。三、上交管理费及工程结算付款2、乙方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结算方式结算(不含业主指定代供代扣代付及甲供材料费2,按结算价格的18%向甲方缴纳管理(含税金)。业主指定代供代扣代付及甲供材料费除外(代供代扣代付及甲供材料费不参与定额费率取费):另一次性向甲方缴纳80000元配合费。本合同结算款等于甲方对恒大地产结算总价扣除以上管理费和配合费后为乙方的结算费用。3、业主指定乙方代购及甲供材料,乙方节约自留、超出自负,必须按施工图提交材料数量,材料数量如超出预算损耗范围,费用由乙方承担。7、工程月度付款按甲方与业主方所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在甲方收到业主方进度付款后按比例扣除各项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款支付,如30个工作日恒大未支付进度款,甲方应适当支付乙方生活费。8、工程结束,乙方代表甲方与业主方进行竣工结算,在乙方与业主方完成竣工结算后—个月内乙方与甲方结算,在甲方得到业主方付款后扣除乙方应交纳的费用应在二周内支付。9、结算款的支付:结算款可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范围分批结算及支付,结算后两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5%,余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10、保修金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4.5%(不计利息),其余0.5%待五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付清(不计利息)。五、协议生效与终止2、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恩平恒大泉都第四期别墅组团473#-509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工程保修期满,各种款项结算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中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签订上述合同前,原告在与华泰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进场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华泰公司将一部分合同外的雨水管道及废水主管道工程也发包给原告施工)。
2019年1月31日,被告华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小东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协商协议书》,载明:关于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水电安装工程,工人工资如何支付达成如下协议1、谢小东承诺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给***500000元现金,用于发放工人工资。2、谢小东承诺2019年3月底前支付给***剩余进度款1100000元(用恩平恒大的商票支付,并支付商票面额12%的商票贴息费用),如因手续原因无法支付商票,改付现金。3、别墅水电劳务班承诺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电缆穿线及圈内所有水电施工,确保按时通水通电。4、别墅水电劳务班组承诺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外围排水排污施工。5、如承包人谢小东按协议将款项分包人***,后期再出现讨薪事件,责任由分包人***承担。***、谢小东在协议书的承诺人处签名并按指模。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华泰公司仅支付了600000元给原告,余款1000000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恒大恩平公司已将涉案工程的三次进度款支付给被告五建公司,其中第三次进度款已于2018年12月26日通过电子商业承兑的方式兑付给被告五建公司。
被告华泰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17日,经营范围:消防设施工程、监控系统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消防器材、监控器材销售。
被告争光公司于1997年5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防盗门、防盗窗及防盗产品销售、金属门窗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防水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防腐保温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并于2017年11月27日取得如下资质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不分级。
本院依职权向恩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了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述材料显示涉案工程恒大泉都首四期住宅项目(473-509栋)低密度住宅于2019年3月13日验收。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及第三人的述称,本院归纳以下争议焦点:一、2017年10月19日被告华泰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了的《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二、被告华泰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进度款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三、被告五建公司应否对被告华泰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关于2017年10月19日被告华泰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了的《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恒大恩平公司将其开发的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五建公司施工。被告五建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被告争光公司施工。后被告争光公司违反其与被告五建公司的约定“分包形式:包工。本工程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转包。”,与被告华泰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将上述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砌砖工程、抹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华泰公司施工。随后,被告华泰公司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再将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的安装工程及室外给排水管网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未提供其有施工资质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之规定,因原告***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因此,原告***与被告华泰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关于被告华泰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进度款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且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其有权请求工程款。被告华泰公司抗辩原告没有按《协商协议书》的约定在2019年3月20日前完成工程,且涉案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未成就,即业主恒大恩平公司尚未结算完毕,原告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本院分析如下:1、原告与被告华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1月31日签订的《协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商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华泰公司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2、该协议共有五项内容,从该五项约定的内容看,各条款系独立存在的,每一条款相互之间并没有约定互为附条件,其中对于第二项协议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并不是以原告***必须履行完毕第三项约定的施工任务才能支付进度款。3、被告华泰公司抗辩原告***没有完成全部工程,余下的工程由其另行发包给汪立国施工,且涉案工程未经恒大恩平公司结算完毕,涉案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未成就,并提供了其与汪立国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的《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合同》为据。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原告***及被告恒大恩平公司提供的证据《广东公司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装部分第3次进度款——2018-11》可以看出,第3次进度总款为1794989.72元,而该协议约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仅为1600000元,并非上述进度款的全部。其次,被告华泰公司与汪立国签订《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1月11日,而被告华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东与原告***签订《协商协议书》的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合同》约定与《协商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并没有相抵触,该《室外雨污排水管网工程合同》无法证明其约定的工程就是原告***承接的涉案未完成施工的工程。再次,现原告就《协商协议书》约定的未履行完毕的1000000元主张权利,并非主张涉案工程结算后的全部工程款,而是第3次工程进度款。根据被告恒大恩平公司提交的《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9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装部分第3次进度款》、《工程进度申请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显示,恒大恩平公司已将进度款支付给被告五建公司,而《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第三条第7点约定了“甲方收到业主方进度付款后按比例扣除各项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款支付”,因此,原告与被告华泰公司就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再次协商约定,并没有违反双方的《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现原告请求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已成就。被告华泰公司抗辩原告请求支付1000000元工程进度款的条件未成就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涉案的《水电安装及室外给排水工程分包合同》是原告***与被告华泰公司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华泰公司应对原告***的工程进度款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华泰公司支持进度款1000000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和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之规定,本案被告华泰公司承诺在2019年3月底前支付第三次进度款1600000元,但仅支付了600000元,余下的1000000元至今尚未支付,现原告请求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因此,被告华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华泰公司清偿款项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关于被告五建公司应否对被告华泰公司拖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五建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被告华泰公司,应对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五建公司辩称其系将工程的劳务部分依法分包给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争光公司,且其没有与被告华泰公司或原告签订合同,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其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明,被告五建公司系涉案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其与被告争光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将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部分混凝土结构砌筑结构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涉及的工种有但不限于模板工(木工)、混凝土工、架子工、抹灰工、钢筋工、砌筑工等及其他零星用工】给被告争光公司施工;以及将广东恩平恒大泉都四期别墅组团1(473#-509#楼共37栋)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的部分混凝土结构砌筑结构施工及相应配套施工(涉及的工种有但不限于防雷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基础桩工程、安装工程等及其他零星用工)给被告争光公司施工。而被告争光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防盗门、防盗窗及防盗产品销售、金属门窗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防水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防腐保温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钢结构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幕墙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并于2017年11月27日取得如下资质及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不分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以及被告五建公司与被告争光公司签订的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合同》的第四条中已明确约定:“分包形式:包工。本工程由乙方自行施工,不得转包。”,被告五建公司将涉案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被告争光公司,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告争光公司再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华泰公司,华泰公司再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五建公司并没有参与,亦没有与被告华泰公司或原告签订任何合同,被告五建公司无需对被告华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五建公司应对被告华泰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被告争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争光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清偿款项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4054.46元,由被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华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岑礼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吴颖虹
书 记 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