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98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邳州市洪福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2398号
原告: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长江路南侧中汇国际广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化松,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邳州市洪福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邳州市邳城镇规划办iv>
原告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邳州市洪福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许 晴
人民陪审员 徐 超
人民陪审员 马夫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