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27某某、某某与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3327号
原告:***,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1969年9月1日生,住邳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正刚,徐孟,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长江路南侧中汇国际广场D-007#。
法定代表人:甄现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文,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光,该公司员工。
被告: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内(香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沈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超,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江苏万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贺 峰
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
人民陪审员  白元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怡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