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章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辖终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凯,男,汉族,1983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原审被告: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路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凯、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3596号之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将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直接适用专属管辖受理本案,法律依据不足;被上诉人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体范围内;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是合伙经营的合同关系,双方间的纠纷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被上诉人向二被告主张其代付款项,属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确定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立案材料时一般进行形式审查,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章凯起诉时提交的材料,经过形式审查,认定本案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确定的案由以经过实体审理后的案由为准。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伙经营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系双方有争议,需经过实体审理才能最终确定,并非是立案审查阶段即可确认的。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为马鞍山万达广场(马鞍山市雨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费长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