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596号之五
原告:章凯,男,1983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31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4168U。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67219748A。
法定代表人:路洁,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凯诉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装饰公司)、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章凯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章凯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