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047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赵月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