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爱民。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路春,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顾爱民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47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顾爱民的住所地为如东县,而被告煌泰公司的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故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原告有权选择向如东县法院起诉。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煌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顾爱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人在答辩状中也提出了“也非贵院管辖”的异议;原审法院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错误;本人并没有承接过案涉工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管辖权的问题,由于本案的被告顾爱民住所地为如东县,故原审法院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管辖的一般规定,在本案不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确定本案由如东县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在答辩状提出的“也非贵院管辖”的异议,本院认为,虽然上诉人在答辩状提到“也非贵院管辖”,但是其随后又表述请驳回原告起诉,显然上诉人提出的并非我国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管辖权异议。至于上诉人有无承接过案涉工程、证据举证、质证的问题,都是需要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方能予以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