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596号
申请人:章凯,男,1983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31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4168U。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67219748A。
法定代表人:路洁,该公司总经理。
章凯诉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章凯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在保全金额35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章凯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