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3596号之四
原告:章凯,男,1983年7月26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31号2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4168U。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67219748A。
法定代表人:路洁,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凯诉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陵装饰公司)、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泰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皖0504民初35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煌泰装饰公司申请解除对该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煌泰装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江苏徽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担保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为350万元,本院经审核,徽商担保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且该公司系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本院经审核认为金陵装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煌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