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55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豪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192执55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裁定书第1页中的第7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香来,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变更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时其,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香来,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 判 员 章耀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余 斌
书 记 员 杨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