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112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申请人:南京豪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67235804X,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豪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5号碧云山庄5栋101室房产,保全金额50万元;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5号碧云山庄5栋1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闯
书 记 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