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十里村后赵组25号。
法定代表人:赵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香来,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豪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黄山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豪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19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南京豪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477400元;二、被告南京豪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利息64040.49元及以1477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4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所欠债务较多,目前已无力偿还。
2.本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登记信息,亦无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为实际控制。
3.本案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时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正在浦口法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清算。
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本案与申请执行人终本谈话,向其告知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过程没有异议,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92民初4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 判 长 章耀辉
审 判 员 戴维扬
审 判 员 米庆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斌
书 记 员 杨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