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正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正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基督教高楼门教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南京正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基督教高楼门教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3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玄仲保字第1号
申请人南京正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德熙,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齐飞,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市基督教高楼门教堂。
负责人林庆宽,牧师。
申请人南京正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向南京市玄武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调取南京市基督教高楼门教堂的设立登记资料。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正奇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调取南京市基督教高楼门教堂的设立登记资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珂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