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执监140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776277-8。
法定代表人仲伟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451818-8。
法定代表人徐大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庆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字第0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苏0707执727号,因拍卖房产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为(2017)苏0707执恢1211号,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再次恢复执行程序,案号为(2019)苏0707执恢1300号。现因本案长期未能执行完毕,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字第0447号民事调解书由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东海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绪凡
审 判 员 卢 澄
审 判 员 吕在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米兰
书 记 员 韩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