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3863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新城中澳广场1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机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涛,院长。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中心卫生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中心卫生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27元,减半收取12013.5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飞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陆军
书 记 员 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