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671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7671号
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闸口村内。
法定代表人:李新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民,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信山,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农贸市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大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徐州市富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收,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玉洁
书记员徐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