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449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忠军,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邵立宏,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世悦,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世忠,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世文,男,196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世斌,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伟方,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世明,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忠海,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祁德叶,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镇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李大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连云港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海城路东侧玉带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杨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璐,女,该公司员工,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第三人:周磊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宋忠军、邵立宏、宋世悦、宋世忠、宋世文、宋世斌、宋伟方、宋世明、宋忠海、祁德叶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连云港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磊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宋忠军、邵立宏、宋世悦、宋世忠、宋世文、宋世斌、宋伟方、宋世明、宋忠海、祁德叶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忠军、邵立宏、宋世悦、宋世忠、宋世文、宋世斌、宋伟方、宋世明、宋忠海、祁德叶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忠军、邵立宏、宋世悦、宋世忠、宋世文、宋世斌、宋伟方、宋世明、宋忠海、祁德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宋忠军、邵立宏、宋世悦、宋世忠、宋世文、宋世斌、宋伟方、宋世明、宋忠海、祁德叶负担。
审 判 员 程德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佳
书 记 员 柏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