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7行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龙湖海岸小区10号楼二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西飞,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行政楼主楼433室。
法定代表人王济富,该局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曹景飞,该局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梁洪永,该局社会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飞腾,该局法规监察科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邱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791行初4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小姣
审判员  李 季
审判员  戴立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洋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