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498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赣榆区班庄镇凤凰路农技大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25228.37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0425228.37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的银行存款20425228.37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