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1394号 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祝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