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1394号
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祝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江苏平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