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5283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