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某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5283号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凌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永伦(徐州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州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