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固安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3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朱鹏翔,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盐城固安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盐城惠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朱鹏翔与被告盐城固安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惠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其中被执行人盐城惠业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因涉及刑事部分正在执行中,暂无法进行处置,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阎萍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