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泰催字第0012号
申请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030005226499040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收款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孙 玮
审判员 何月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熊小燕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5)泰催字第0012号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作出(2015)泰催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030005226499040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收款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公告单位:泰兴市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何月萍电话:0523-87991011。
当事人电话:13182262365。
邮寄样报地址:泰兴市国庆东路151号泰兴市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2540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5)泰催字第0012号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作出(2015)泰催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030005226499040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贰万元整、出票人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收款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