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511号 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庆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61385Q。 法定代表人:王小娟,总经理。 原告: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庆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78263214。 法定代表人:王小娟,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