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7511号
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庆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141161385Q。
法定代表人:王小娟,总经理。
原告: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庆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78263214。
法定代表人:王小娟,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4元,由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苏泰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