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盐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盐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84138-8,住所地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94年2月6日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19日生,住盐城市。
被执行人:**,女,1993年8月28日生,住盐城市。
本院在审理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江苏盐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盐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抵押财产外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苏0902执保64号、(2019)苏0902民初64号、(2019)苏0902执2105号案对被执行人江苏盐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抵押财产外的其他财产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