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市江宁区利江钢管租赁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4786号
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利江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PYTGD47。
责任人:董士利。
被申请人: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通榆镇工业路66号紫庭苑5号楼商铺109、110、11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67843850N。
法定代表人:**来。
被申请人:**来,男,1973年3月26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利江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利江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名下价值109160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名下价值10916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