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马密封工业(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保1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薄尧来。
被执行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75359356Q,住所地(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水如。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22民初17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1090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钱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