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5964号
原告:泗阳益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21314801F。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全民创业园B区2、4、6、8号。
法定代表人:胡学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光辉,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胜,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67843850N。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人民南路576号京华雅苑商业2号楼401-406室。
法定代表人:薄尧来。
被告:滕军,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泗阳益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滕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泗阳益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0000元,并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益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益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泗阳益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泗阳益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807元。
审判员 许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梦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