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486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伟,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67843850N,住所地滨海县人民南路576号。
负责人:薄尧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尧举,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孙智,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4840R,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香逸名园二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公司法务。
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盐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智、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