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泰靖生民初字第072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9日生,
196412296617,住江苏省阜宁县罗桥镇沈顾村四组83号。
委托代理人刘晓勇,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振兴南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10246-6。
法定代表人侯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艾群。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在被告承建的欣园公寓工地做瓦工时摔伤。因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请求判令被告予以赔偿。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受伤不知情,如原告在为被告工作中受伤,应先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司法人,依法具有用工权利。如原告在被告承建的工地工作中受伤,则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仲裁。现原告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永明
代理审判员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夏旭阳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