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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9靖江市鑫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282民初3299号
原告靖江市鑫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中,原告依据双方于2012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被告主张逾期竣工的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案涉工程为固定总价,工程款为2900万元,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此后,双方亦未对该工程价款另行结算,且原告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逐步支付了工程款。据此,2014年6月30日时,工程款已经确定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案涉工程逾期竣工利息损失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对此,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主张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就逾期付款及工期延误的损失形成默认的抵销、互不主张,未提供任何依据,且直至2019年7月2日被告提起诉讼时,原告亦未提出有关工期延误的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12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欣园公寓1#-7#楼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价款2900万元。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8日(以进场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2013年8月31日,总工期256天,实际开工日期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7日,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备案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2月28日,竣工日期2014年2月14日,工期350天。2014年6月30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7月2日,被告起诉原告,要求其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返还税金,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苏1282民初4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142.85万元、违约金56.3842万元,合计199.2342万元;原告返还被告税金24.2万元;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苏12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撤销第二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主张逾期竣工导致的利息损失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驳回原告靖江市鑫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
审 判 长  冯雅颂 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沈云燕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