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2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卢启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包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内容:原告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涉案屋面保温工程款为60000元,该款由被告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积极配合被告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善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及复试报告资料;原告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8月18日、2021年11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2021年9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J×××××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021.9.8-2023.9.7),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9月17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1年11月8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021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