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903执228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214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丰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5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