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91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盐城裕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苏0991民初1036号法律文书,该判决书载明:一、原告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代偿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月利率5.89‰的3倍计算,其中200万元从2016年7月29日开始计算,剩余200万元从2016年9月21日开始计算,上述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由被告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偿还完毕。二、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2894.24元,减半收取11447.12元,由被告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2894.24元,多交的11447.12元由本院退回)。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我院已裁定终结对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对盐城裕新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拍卖,经一、二拍后部分成交,还有部分流拍,成交价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我院是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其他房地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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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