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盐城裕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91执恢8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裕新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苏0991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原告盐城市东方担保有限公司向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代偿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月利率5.89‰的3倍计算,其中200万元从2016年7月29日开始计算,剩余200万元从2016年9月21日开始计算,上述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由被告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前偿还完毕。二、被告江苏金大洋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2894.24元,减半收取11447.12元,由被告江苏万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2894.24元,多交的11447.12元由本院退回)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6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盐城市城××新区新都街道××大厦××、××、××、××、××、××、××、××、××、××、××、××、××、××室,2019年12月11日,407室、410室、411室分别被买受人***、***、**拍得,其余房产以流拍价2713200元裁定给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东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产。因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其他房地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