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晋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晋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3执恢4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晋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
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徐圩新区。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8)苏07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晋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7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以(2019)苏0703执185号案件立案执行,双方和解后终结执行。2019年10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4856.46元,支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已在(2019)苏0703执185号案件支付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宝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