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2执19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21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10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9日生,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晋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城黄海路西侧、珠江路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3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省晋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分期履行时间较长,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2执1975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