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2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培育,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太,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晋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城黄海路西侧、珠江路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响水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在响水县双园路(响水县粮食局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高培育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晋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响水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7)苏09***民初6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培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培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培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惠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