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2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春红,江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补足出资款280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800元。权利人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28181800元。本院已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标的2818180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牌号为*******的机动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