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593号
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21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官林。
被告金连元。
被告***。
被告***。
被告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大街88号1幢32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广银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银小贷公司)与被告***、金连元、***、***、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9日,原告广银小贷公司与被告***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同日,被告旭辉公司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金合同各一份,为被告***的借款提供担保。
2015年6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雪刚对旭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