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破(预)字第7号
申请人姚雪刚。
被申请人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大街88号1幢32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姚雪刚以被申请人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查明,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2011年1月30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吴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姚雪刚人民币36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但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姚雪刚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做出(2014)***第31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姚雪刚系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对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且提交的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姚雪刚对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辛欣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