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刚与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3135号
申请执行人*雪刚,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凯马大街88号1幢3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11-1号。
负责人*官林。
被执行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蠡口镇万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中。
*雪刚与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旭辉建筑公司)、***、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下称蠡口建筑一分公司)、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下称蠡口建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吴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旭辉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雪刚3600000元及自2012年3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律师费120000元;***对该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蠡口建筑一分公司在上述款项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蠡口建筑公司负责赔偿;旭辉建筑公司、***、蠡口建筑一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3150元。权利人*雪刚以旭辉建筑公司、***、蠡口建筑一分公司、蠡口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旭辉建筑公司、***支付6029852元及相应利息;蠡口建筑一分公司对上述款项的二分之一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蠡口建筑公司承担。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7831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40232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
本案在审理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查封蠡口建筑公司持有的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权700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限自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2月18日止)。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吴商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查实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栩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虞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