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6执42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姚庭,男,1989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顾佳缘,女,199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执行人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月8日生,汉族,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与***、姚庭、**、***、顾佳缘、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姚庭、**、***、顾佳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就借款本金6000000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姚庭、**、***、顾佳缘、***、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以***、姚庭、**、***、顾佳缘、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移送执行,要求***、姚庭、**、***、顾佳缘、苏州市旭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58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60588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7694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审理中,应***的申请,本院查封了登记在姚庭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室不动产、××名下××于××吴中区木渎镇××室不动产、××名下××于××吴中区***××组不动产。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镇××花园××室不动产。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五千箱靳氏百年传承酒,并依法委托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酒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了嘉泰评报字[2018]第012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384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其已与各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并解除对各被执行人上述财产采取的查控措施,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同意本案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故应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各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天平花园12幢501室不动产的查封(证号:00051745)。
三、解除本院(2017)苏0506民初397号民事裁定对登记在姚庭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溪东路9号10幢103室不动产、**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香溪东路9号6幢103室不动产、***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方村4组不动产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五千箱靳氏百年传承酒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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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徐国聪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任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