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3456号之一
原告:南通浩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新华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浩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浩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浩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40元,减半收取计17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2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浩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