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8351号之一
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2020年5月27日,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彭凡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