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民初4743号之二
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施继、陈叶召,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晨坤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徽州路**。
法定代表人:唐大凤,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晨坤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帅民
人民陪审员 黄 静
人民陪审员 倪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广楠
书 记 员 蔡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