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迎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执恢638号
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上海迎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组织机构代码5647606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迎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苏06民终2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3136万元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1344万元范围内对江苏盈润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846633.9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846633.9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执行人上海迎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对江苏盈润精密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本金人民币1846633.90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846633.9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5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1853688.9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人民币20937.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案件编号:(2017)苏0681执3526号。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昆山市**不动产,本案执行到1156816元。本院以(2017)苏0681执3526号查封被执行人上海迎润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名下沪A×××××号车辆,同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车辆。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车辆管理所、启东市房产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性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等另案拍卖成交后可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7)苏06民终2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红丽
审判员  汪 兵
审判员  金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玉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