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81民初2649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海复镇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雄、李秀武,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海虹路。
法定代表人:瞿雄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参加了第一次庭审,第二、三次庭审金天公司撤销了对周峰的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雄、李秀武参加庭审,被告润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明到庭参加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5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3%计算;以7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29日按月利率3%计算;以75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3%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金天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00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3%计算;以150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按月利率3%计算;以75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项目名称为配电门卫、车间一、二、三、四工程。2017年11月24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项目名称为门卫及室外配套工程。两项工程于2018年1月8日验收合格。2018年10月25日,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工程决算价为15380000元,其中被告已付工程款11375000元,余款在被告取得房产证后一个月内付清,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则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月利率3%支付延期部分的工程款利息。2018年11月12日被告取得房产证,期间被告又支付了工程款3250000元,尚有余款755000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润轩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请。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之后付到95%,余款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的一个月付清,现质保期未届满,故其不应当支付工程质保金,并且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至今仍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故其不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同时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也是不成立的。
反诉原告润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承担配电门卫、车间一、二、三、四工程项目的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965000元以及门卫、室外配套工程项目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695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配电门卫、车间一、二、三、四工程项目逾期向监理人提交竣工资料的违约金92500元以及门卫、室外配套工程项目逾期向监理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违约金(自约定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92500元,合计人民币185000元(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违约金120000元;4.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开具314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反诉原告赔偿因未按时开票、增值税税率下降而导致的反诉原告发票抵扣差额93750元。以上合计4058750元。事实与理由:第一、依据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车间一至四、门卫及室外工程的竣工日期分别是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月24日,实际竣工验收时间均为2018年7月27日,分别延误211天、184天,工程逾期的违约金分别为1965000元、1695000元。第二、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四套竣工资料,不能满足此要求的,罚没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且按延期每天500元处罚。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反诉被告应在2018年10月27日前提交两项工程的竣工资料,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为185天,金额各92500元,合计185000元。第三、合同约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按每起10000到30000元处罚,案涉项目中严重的质量问题至少有四处,而且均是严重的隐蔽工程,所以按照每起3万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反诉被告应承担质量违约金。第四、其于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8日向反诉被告支付工程款14625000元,2018年11月20日-12月29日,反诉被告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480000元,欠发票3145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是2018年5月1日生效,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降至10%,由于反诉被告未按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导致该部分款项的差额93750元,反诉被告应当承担。
反诉被告金天公司辩称,双方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结算单,该结算单的内容系其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在双方达成讼争工程的结算单后,双方已经履行且该结算单已经生效。反诉原告在结算单中并没有提出其存在逾期竣工、质量问题,现又主张存在此问题,有违诚信原则,同时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不应得到支持。1.其提供的《单位竣工验收证明》能够证明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8日,反诉原告主张的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7日、存在逾期竣工无相应证据证实。2.反诉原告主张的逾期提交竣工资料违约金与事实不符。其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后已经提交了竣工资料,否则反诉原告不可能按照合同节点于2018年1月31日向其付150万元工程款,也不可能在2018年10月25日与其签订《结算书》,更不可能在2018年11月12日办下房产证。即使其没有提交,案涉工程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双方也完成了最终结算,对于反诉原告而言没有实际损失,反诉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实际损失。3.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属于其质保范围,不构成其违约行为,其也积极作为及时维修相关的瑕疵部分,并已竣工验收,不存在因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4.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虑,并作出调整。反诉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且本案工程已如期办理房产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互相均有过错的情况,但并不影响反诉原告的逾期利益之获得。因此,反诉原告并未因此造成实际的损失。5.增值税开票及差额问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可由双方进行协调或者向税务部门进行反映;只有在反诉原告付清工程款之后,其才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反诉原告也从未要求或者催告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亦不存在未及时开具导致的差额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其他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在此基础上,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3月12日,润轩公司(发包人)与金天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第一节协议书1.工程名称:配电门卫、车间一、二、三、四工程。2.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的门卫、车间(一、二、三、四)土建、安装、室外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及开工规模:2017年3月18日(以实际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86日历天。5.合同价款:11684581元。第三节专用条款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不可抗力或由于设计变更、补充等原因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必须及时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否则,视为不涉及工期顺延。17.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工序全过程,所有部位均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23.合同价款与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开工进场之前付200万,根据工程形象进度,+0.00以下完成后一个星期内付200万;工程结构封顶后一个星期内再付200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业主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个星期内再付100万;在办理房产证贷款后付至95%,(余款)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利息不计。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且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退还,利息不计。如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则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延期部分工程款利息。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肆套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等),若承包人不能满足此要求,则罚没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且按延期每天500元加罚。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实际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3)若承包人工程延误天数小于三十天,则按延误每天5000元处罚。(4)若承包人工程延误天数等于或大于三十天,则按延误每天10000元处罚,直至罚没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则按每起1-3万元处罚。47.补充条款:(7)工程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提交的标准:……②结算资料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其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第四节工程质量保修书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计息”。
2017年11月24日,润轩公司(发包人)与金天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1.工程名称:润轩玻璃门卫及室外配套工程。2.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的门卫及室外配套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及开工规模为2017年11月24日(以实际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24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8日历天。5.合同价款:270万元。第三节专用条款23.合同价款与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门卫及外配套管网开始施工付合同价50%,配套管网完成50%时付合同价90%,其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如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则按银行贷款年利率7%支付延期部分工程款利息。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肆套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等),若承包人不能满足此要求,则罚没竣工资料履约保证金,且按延期每天500元加罚。47补充条款(13)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负责办完甲方所有的手续至拿到房产证为止”。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与2017年3月12日的合同内容一致。
2017年4月20日,润轩公司向金天公司、现场监理陈工发出工作联系单,事由为工程质量,内容为:“一、木工:发现支撑的梁模,梁断面宽度尺寸严重不足。二、钢筋工:绑扎的悬挑梁挑筋不到位,梁钢筋偏位,保护层没垫好,大平板四角应增加放射筋。(无放射筋)三、在浇砼前应把梁底垃圾处理掉,把楼梯接槎处用水冲洗干净。四、车间一楼梯柱钢筋未绑扎,模板已支好。以上内容监理、项目部应督促施工班组及时整改。图片附后”。金天公司和监理单位均予以了签收。
2017年5月22日,润轩公司再次向金天公司、现场监理陈工发出工作联系单,事由为工程质量,内容为:“一、楼层板现浇混凝土有开裂,特别是屋面层更为严重!已出现了渗漏现象!二、构造柱钢筋与梁底锚固由于没有种植锚固筋,而产生钢筋断开现象。三、发现泥工在填嵌墙体与梁底的缝隙时没有填嵌密实。四、以上三条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很大影响,项目部应及时整改。并应有整改方案和措施,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给甲方答复。监理要监督整改。质量问题图片附后”。金天公司和监理单位均予以了签收。
2017年10月18日12时57分、11月23日19时10分、19时50分,润轩公司法定代表人瞿雄华发至金天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建东(2019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由陈建东变更为徐晓华)的微信聊天内容如下:“陈总,屋顶到月底能盖吗?”、“陈总,我的双T板到底啥时候能盖上去呀”、“能否先盖一个车间”,2017年11月24日16时37分陈建东用表情包答复表示同意。2018年1月31日至3月17日期间,瞿雄华向陈建东发了3条微信,询问施工计划和催促尽快完工,但陈建东均未回复。
2018年3月16日,润轩公司向金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督促金天公司推进工程进度,并附上其统计的未完成工程项目名称供金天公司进行施工安排。附件中润轩公司列明的未施工项目涉及研发车间、门卫配电房、厂房一、二、三、户外配套工程。金天公司签收了该联系单。
2018年6月4日,润轩公司再次向金天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反映工地上未完成项目还有许多,并要求6月14日前必须完成所有工程,同时将需完成的项目清单附后。附件中润轩公司列明的未完成项目包括厂房一、外墙面、门卫、围墙等。金天公司签收了该联系单。
2018年7月27日10时49分,金天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建东向润轩公司法定代表人瞿雄华发送微信,内容为“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规划验收问题如下:问题一:车间四一、二层擅自进行分隔与之前上报不一致;问题二:车间一、二、三,三层通往顶楼隔了一个小隔间(方案上未体现);问题三:外墙面颜色与方案不一致;问题四:厂区内规划的绿化带未做。以上问题整改完成再上报验收”。
2018年10月17日,润轩公司法定代表人瞿雄华在《润轩工程款来账明细》上签字,确认工程款已付11375000元。
2018年10月25日,润轩公司(发包人)与金天公司(承包人)签订《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单》)一份,主要内容如下:“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价款如下:(1)车间一、二、三、研发车间合同总价:11684581元;(2)室外配套总价:2700000元;合计价款14384581元。2.调增工程量的价款如下:(1)现场变更结算总价:1714886.49元;(2)地面、墙面粉刷涂料及室外差价总价:403766.26元;合计价款2118652.75元。3.扣除未施工项目及取费总价:1105915.64元。以上总计工程款为15397318.11元。现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主体工程、室外工程、调增工程及未施工工程后的决算价总价为:15380000元。备注:已付工程价款11375000元。剩下余款4005000元在房产证出来后一个月内付清。如甲方逾期支付该工程款,则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月利率的3%支付延期部分的工程款利息”。
2018年11月12日,润轩公司取得案涉工程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
2018年11月19日、12月24日、2019年3月28日,润轩公司先后支付金天公司2000000元、500000元、750000元。以上已付工程款合计14625000元。2018年11月20日-12月29日,金天公司向润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480000元。
本院认为,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结算书》,系金天公司和润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本诉部分:1.金天公司主张的工程余款755000元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2.金天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反诉部分:1.润轩公司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润轩公司主张的逾期提交竣工资料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金天公司的施工是否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润轩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润轩公司主张的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未及时开具导致的未能抵扣的差额损失是否于法有据。
一、本诉部分
1.关于金天公司主张的工程余款755000元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问题。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是竣工日期,金天公司主张车间一、二、三、四于2018年1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一份,上载明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10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8日,建设单位工地代表处有“杨根兴”签字。润轩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明书系金天公司单方填写,“杨根兴”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且润轩公司公章亦出于方便办手续的目的一直由金天公司相关人员保管,申请对“杨根兴”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审理过程中,润轩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案涉工程的竣工备案文件,其中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车间一至四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日,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均有相应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经过比对发现,金天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中缺少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建设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设计单位参加人员的签字不全。本院认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权利人,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在双方均认可润轩公司公章在施工期间一直由金天公司保管的情形下,建设单位也即润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中是否签名确认尤为关键。再结合润轩公司提供的双方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现场施工照片等证据,足以反驳金天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的证明力。润轩公司主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上显示消防验收于2018年7月9日完成,启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载明“完工日期:2018年8月24日;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日期:2018年8月24日”,故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8月24日,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2日。
金天公司主张的工程余款755000元的性质为质保金,双方对此均认可。工程质保金系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以工程价款为基数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返还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按照约定处理,即使约定的返还期限低于保修期的,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约定返还,但返还后不影响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保修责任。本案中,2017年3月12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余款)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利息不计。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则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30%支付延期部分工程款利息”,2017年11月24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配套管网完成50%时付合同价90%,其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星期内付清。如发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则按银行贷款年利率7%支付延期部分工程款利息”。对此,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然,2018年10月25日双方签署的《结算书》约定“已付工程价款11375000元。剩下余款4005000元在房产证出来后一个月内付清。如甲方逾期支付该工程款,则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月利率的3%支付延期部分的工程款利息”,即双方通过结算对工程款的付款时间、节点及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标准重新作出了约定,此系对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变更。虽然变更后的返还质保金的期限低于保修期,但并不等同于金天公司不承担对案涉工程的保修义务,两者系不同的概念。2019年1月-3月,润轩公司负责人曾多次向金天公司的员工反映过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金天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反馈称“会落实”、“跟施工队说过了”,这与润轩公司当庭陈述的金天公司一直没来维修的情况有所出入,因案涉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合格,润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金天公司怠于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另行请他人进行了维修,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在本案中未就找他人进行维修的费用提出反诉,故在本案中也不宜理涉,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在没有阻却事由的情形下,润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金天公司工程质保金,即支付金天公司工程余款755000元。
2.关于金天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问题。根据《结算书》“剩下余款4005000元在房产证出来后一个月内付清”的约定,结合2018年11月12日润轩公司取得房产证和2018年11月19日、12月24日、2019年3月28日先后支付金天公司2000000元、500000元、750000元的事实,本院支持金天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如下:(1)以200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2日至24日;(2)以150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3)以75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至于利息的计付标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结算书》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高于年利率24%,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调整为年利率12%为宜,利息分别为8020元、46655元及以75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反诉部分
1.关于润轩公司主张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问题。承包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工期竣工,如果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首先,从案涉两份施工合同可以确认案涉工程实际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车间一、二、三、四及配电门卫工程,约定竣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二为门卫及室外配套工程,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4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1月24日(此处应为合同笔误,按照合同约定的68日历天推算,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但两项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均为2018年7月2日,分别逾期185天、151天。金天公司抗辩有增加工程量,润轩公司变更了部分施工内容,但其没有提供润轩公司工期顺延的签证,且从双方签订的《结算书》可以看出两项工程既有调增的工程量,也有金天公司未施工的项目,而金天公司庭审时未能举证证明工期延期有其他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故金天公司仍应就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工程延误天数小于30天按每天5000元处罚,等于或大于30天按每天10000元处罚”。金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逾期竣工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无论是每天5000元还是10000元标准均过高,金天公司主张调整,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润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逾期竣工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基于公平原则,结合金天公司工期延误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工程行业的行业特点、一般利润率等因素,本院酌定逾期竣工违约责任调整为按工程总造价的2%计算为宜,金额为307600元(15380000*2%)。
2.关于润轩公司主张的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依据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金天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有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监理人提交肆套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竣工结算资料等)的义务,但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资料以及是否承担相应的违约金,须考虑提交竣工资料的根本目的和用途。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承包人交付竣工资料,根本目的和用途是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手续并配合办理工程相关归档备案手续。本案中,润轩公司主张金天公司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然讼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通过备案,亦取得了房产证。一般而言,若金天公司未提交相关竣工资料,是无法建档备案的;且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上签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竣工验收结论性意见为“工程资料齐全有效”,可以证明金天公司提供了完整的竣工资料。退一步讲,即使金天公司没有按约提供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但鉴于移交竣工资料不属于合同的主要义务,讼争工程也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了房产证,金天公司未按约移交竣工资料并未给润轩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故润轩公司要求金天公司支付逾期交付竣工资料的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润轩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违约金问题。润轩公司先后于2017年4月20日、5月22日向金天公司及现场监理发出工程联系单,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沟通。从前述工作联系单的时间来看,尚处在竣工验收之前。金天公司抗辩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已修复,并非竣工验收后出现的新问题。经润轩公司申请调取的案涉工程备案资料中显示,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2日竣工验收合格,而且在资料第150页润轩公司法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载明“本工程竣工验收中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已整改完成,我单位组织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了复查,已符合要求”;第156页启东市长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18年5月25日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汇总表中可以看出,案涉工程除砂浆抗压检测项目存在1项不合格的情形,其余检测项目均合格,附表中显示“砂浆试块强度异常、不合格处理信息,部位:车间一1-15轴4.1米以下砌体,设计强度M7.5,处理信息:已处理,实测结果7.6”;另金天公司和润轩公司共同盖章确认的《工程质量施工总结》中载明“三、施工过程及质量控制:……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我们及时的整改,达到要求后进行回复,得到监理部门的验收认可”,确实能反映出金天公司抗辩的其针对润轩公司提出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施工问题进行了整改并经监理和润轩公司验收通过。本院认为,润轩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举证尚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润轩公司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于其质量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润轩公司主张的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未及时开具导致的未能抵扣的差额损失问题。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金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时间予以明确约定,即合同并未就金天公司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时间作出约定,现润轩公司主张金天公司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其造成损失93750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增值税损失93750元已经实际发生,亦未明确说明该93750元的计算依据,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其该反诉主张不予支持。对于润轩公司主张的其已支付工程款14625000元,金天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480000元,仍应开具金额314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认为,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开具发票的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单独请求判令承包人开具发票。本案中,金天公司表示其同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合就已付工程款14625000元金天公司已开具114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润轩公司该项反诉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5000元;
二、被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以200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2日至24日,为8020元;2.以150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为46655元;3.以75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三、反诉被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307600元;
四、反诉被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交付税务机关开具的金额为314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第一至四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受理费11350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963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被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57元,反诉原告润轩玻璃启东有限公司负担16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8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长  杨帅民
人民陪审员  张卫标
人民陪审员  史燕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彭 凡
书 记 员  蔡 迪
附相关援引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