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7040号
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牡丹江路银洲金融中心5号楼1208室。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溧溧,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喆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南阳镇工业园区喜利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江**。
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喆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帅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 迪